未经授权“搬运”他人短视频,侵权!
2025-08-11 16:14:2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雁峰区人民法院 | 编辑:王汝福 | 作者: | 点击量:7353         

抖音、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流量巨大,优质内容已成为商家引流的“香馍馍”。一些商家为扩大商品推广力度,擅自搬运他人原创视频并添加商品链接,既“蹭流量”又卖货,严重侵犯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。那么,著作权人该如何维权呢?近日,衡阳市雁峰人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经授权“搬运”他人短视频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。

案情简介

原告A传媒公司专注于短视频IP孵化与电商运营,旗下头部主播“小飞”相关官方账号全网拥有近2000万粉丝,累计获赞超2亿。其发布的短视频及进行的直播经脚本策划、场景设计、运镜剪辑,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试听作品,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。被告C百货店在抖音、快手账号发布的带货引流短视频中,擅自使用了“小飞”出境片段为自家网络店铺引流。A传媒公司认为此举侵权,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作品是指在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,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。“小飞”的带货视频并非固定角度拍摄的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,而是包含情节设计、台词编排、镜头语言等独创性表达,构成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试听作品。经“小飞”授权,A公司取得案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,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。

C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将案涉侵权作品上传至开放网络平台上用于商品推广,侵犯了A公司对于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,C百货店承认侵权并与原告A传媒公司达成调解,赔偿了原告A传媒公司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。

法官说法

互联网时代,商家往往通过转发网络热门视频等吸引“粉丝”用户。但网络不是“免费货架”。商家和个人搬运、剪辑他人短视频前,务必取得授权;普通用户亦应避免恶意剪辑、商业使用未获许可的作品,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。(来源“雁峰区人民法院”)

责编:王汝福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雁峰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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